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德陳復朝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6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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