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冠雯 被告 莊安昀
李偉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