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廖文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文慈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176,5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7,023元為本金;9,125元為利息;3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廖文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16,793元正未給付,其中14,716元為消費款;87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7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7023元廖文慈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7002新臺幣14716元廖文慈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