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0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周育如 │臺灣新光商業│95年11月5日│6,000元│AC0000000│││││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