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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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子○○○被告寅○○
乙○○甲○○丑○○辰○○丙○○庚○○壬○○辛○○己○○卯○○戊○○
之1丁○○癸○○
號上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4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