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