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聲請人 邱玉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四張支票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附表之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42,420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面金額不符)。
二、陳明支票票號:0000000正確之發票年月日。如發票年月日為103年3月1日,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係102年3月1日,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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