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郭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中國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哲儀 即錦達│基隆一信大武崙分│102年7月31日│10,507元│KV0000000││││機車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