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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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安琪 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7,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