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調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267號聲請人 劉智聰 相對人 顏震宇 即 張晉洋
顏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損害。惟相對人之住所均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相對人張晉洋已更名為顏震宇,且已成年,有訴訟能力,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母即相對人顏美玲,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