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黃素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原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170萬元,上訴第二審時請求金額為185萬元,核屬擴張訴之聲明,故上訴利益額為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9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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