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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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挖土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 陳龍水 被告 林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挖土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挖土機交還原告,如不能交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該挖土機係以2,000,000元出售,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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