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34歲民.上具保人因上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刑保字第二三三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四號),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後,而由具保人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日九十五年度刑保字第二三三號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該受刑人因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業據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惟受刑人經傳喚執行未到,又拘提無著,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足憑。且通知前揭具保人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獲,復有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該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該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相關文件屬實,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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