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聲明人 章正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章浩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章浩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提出之授權書記載之授權事項並無代為辦理拋棄繼承之事項,故不得由被授權人代為聲明,是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補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