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亮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82號),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張坤亮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記載下,漏載「扣案之十字螺絲起子壹支,沒收」,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扣案之十字螺絲起子1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並於理由欄及據上論斷均已載明應予沒收之理由及法律依據,顯見主文欄就沒收部分之漏載,屬顯然之錯誤,且此錯誤之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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