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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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4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於民國104年12月3日;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則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2、14至15頁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