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游清安 上列原告與 楊清雄 、 潘思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