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3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姳云 、 王佩雯 、 王林月琴 、王**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王**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王佩雯、王**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記載被告王**姓名之起訴狀暨繕本4份,並陳報至民國110年3月10日止對被告王姳云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被告王**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