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八爪魚創意數銷有限│第一銀行民生分行│37,464元│97年7月30日│ZA0000000│4個月│││公司││││││├──┼─────────┼────────┼───────┼──────┼─────┼──────┤│002│無上特殊彩色印刷有│華南銀行城東分行│12,720元│97年6月18日│AD0000000│3個月│││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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