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41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第二十一行『指示「阿佳」之不詳成年男子』,應更正為『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佳」之成年男子』,及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五十四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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