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0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1│1000│││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6-ND-000000-0│1│1000│││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3-NX-71489-6│1│113│││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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