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扣案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後淨重0.05公克,空包裝袋重0.2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2200168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包裝袋因殘留有微量之毒品粉末,客觀上無法析離,亦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之毒品粉末,業已滅失,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