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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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17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甚明,而被告所為妨害風化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
8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