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99號聲請人丙○○
樓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補正聲請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6月24日,聲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聲請人需陳報足以證明聲請人於95年11月15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證據(含人證住址、電話、物證等)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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