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3383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4,581元,及自民國9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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