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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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周廣俊 被告 陳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嘉敏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