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告 李秀琴 被告 劉家豪 被告 林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九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四百二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二千五百八十元。原告僅繳納一千九百九十元,尚不足四萬零五百九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四萬零五百九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