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歐百岳 法定代理人 歐遠東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呂秋娟 被告 吳定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