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雪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雪霞於民國90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09日止累計1,415,908元正未給付,(其中359,120元為本金,1,056,7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雪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09日止累計732,058元正未給付,其中190,072元為消費款;539,776元為循環利息;2,2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蔡雪霞│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0072元││1月10日││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雪霞│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359120元││1月10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