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程秀 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民國108年10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81年1月21日經宜蘭縣政府以81府社福字第2116號函許可設立,同年3月24日為設立登記,於108年10月12日召開第9屆第7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即宜蘭縣政府核准等情,有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9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宜蘭縣政府108年10月28日府社區合字第1080174823號函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典樺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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