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賴 王水秀
賴依鈴 賴俞蓁 賴湘元 賴香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真君宮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 賴王水秀 │2,000,000元│20,800元│├──┼────┼───────┼───────┤│2│賴依鈴│508,150元│5,510元│├──┼────┼───────┼───────┤│3│賴俞蓁│1,100,000元│11,890元│├──┼────┼───────┼───────┤│4│賴湘元│800,000元│8,700元│├──┼────┼───────┼───────┤│5│賴香頤│1,302,408元│13,969元│├──┼────┼───────┼───────┤│合計│││60,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