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94號聲明人 蕭如涵
蕭如敏 上列二人之非訟代理人 沈達 律師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蔡丙丁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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