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99號原告 張君蘭 被告 李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8,32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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