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45號聲明人A001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55年11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號)之胞姊,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離婚,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已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39號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又其父親乙○○、母親丙○○○分別於96年12月22日、107年8月18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甲○○於113年6月1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