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98號原告甲○○住○○縣○○鎮○○路00之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