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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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071號債權人甲○○
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經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於96年8月29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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