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曹啟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
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叁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