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五三號
自訴人丙○○○○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振明 代理人乙○○被告 欣全友 家電販賣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