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
丙○○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甲○○、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139,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