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璟 閎債務人 江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國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收│││378557││4月30日起││利息│││元│││││├──┼───┼─────┼──────┼──────┼───────┤│002│新臺幣│江國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收利│││280160││3月31日起││息│││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國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8557││5月3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江國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160││5月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1元││││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