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上訴人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及下二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上訴人 邱世杰
陳洧羚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林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第4行及第5頁第9、14行關於「陳洧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紹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