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陸瑞祥 、 陸熊瑞清 其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