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上關於父親欄之記載為「 張豊茂 」,與被繼承人乙○○之姓名不符,若屬戶籍登記有誤,聲請人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更正後,再向本院提出更正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以便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是否合法。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