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將自卷證內容依職權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標售被繼承人丙○○房地刊報費(共1149元)之單據。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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