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李施婉安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莊奇川 (即 施婉照 承受訴訟人)
莊研育 (即施婉照承受訴訟人) 莊研理 (即施婉照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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