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聲請人 劉麗華 (原名 林麗華 )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依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中特約條款記載應給付中人費,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該契約書中載明關於特約條款須經乙方(即相對人)承辦人及甲方(即委託人)另行簽章,而聲請人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並無委託人及承辦人之簽章,則此特約條款之效力即有可疑;且特約條款內容記載「中人費30,000元給林大姐」,亦無法認定「林大姐」為何人,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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