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吳舜棠
吳鈺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怡伶 律師被告 程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被告之聲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原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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