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17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18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19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20號原告 柯尚霆
陳宣宇 陳穎慧 彭素英 被告 劉彥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