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蕭建昌 債務人 陳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建國分別於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及11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以下同)(1)100,000元整、(2)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
(1)3,38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2)46,34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03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87元陳建國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002新臺幣46341元陳建國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87元陳建國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002新臺幣46341元陳建國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