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崔士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及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85計收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7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崔士杰於民國90年11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1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